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刘风江,农民。被执行人池尚清,农民。
法定代表人:张小计,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刘风江申请执行池尚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土左商初字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土左商初字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哈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