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厚存,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昌,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经常居住地江苏省苏州。
上诉人林厚存因与被上诉人陈海昌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1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厚存上诉称,其户籍地为浙江省象山县,应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对此有选择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陈海昌原审诉请为要求林厚存归还其借款,故陈海昌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当中,陈海昌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苏州工业园区水巷邻里花园46幢101室,属原审法院辖区,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林厚存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燕芳
审 判 员 祝春雄
审 判 员 林李金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姚栋财
书 记 员 尹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