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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382号

王磊与李春雪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磊,李春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王磊。

被执行人:李春雪。本院在执行王磊与李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春雪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磊运费9,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但被执行人李春雪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春雪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春雪在银行的存款9,075.00元(含执行费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