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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97号

熊银华申请执行霍林郭勒市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97号熊银华,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霍林郭勒市大贸易街红太阳装饰店,联系电话147XX****XX霍林郭勒市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市设施农业园区A区2-18,联系电话0

法定代表人:布仁套吐根熊银华申请执行霍林郭勒市汇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民终35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银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民终35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建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