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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执1889号

潘彩霞、王尤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彩霞,王尤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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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潘彩霞,女,1992年6月5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王尤亮,男,1988年4月2日出生,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潘彩霞与被执行人王尤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9民初2097号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尤亮归还申请执行人潘彩霞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费630元,执行申请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债务和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等财产管理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9执18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丽 清

审判员 叶 广 放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书记员夏晓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