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民初2736号

谢莫俊与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莫俊,唐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736号

原告:谢莫俊,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专,重庆市奉节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唐波,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莫俊与被告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莫俊撤回对被告唐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谢莫俊承担。

审判员  舒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