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736号
原告:谢莫俊,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专,重庆市奉节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唐波,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莫俊与被告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莫俊撤回对被告唐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谢莫俊承担。
审判员 舒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