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798号
原告:闫x,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宁阳堽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如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园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