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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1798号

闫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x,王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798号

原告:闫x,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宁阳堽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如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园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