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420号
原告:陶祥,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慕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灯元,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陶祥与被告陆灯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陶祥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1331元,由原告陶祥负担。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