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605号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井雨,系弓棚支行行长
被告:张凯,现住榆树市。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云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