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兆平,男,1954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余荣寿,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9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00元和执行费11530元(暂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伟明
审判员 王义华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魏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