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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778号之一

王兆平、余荣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兆平,余荣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兆平,男,1954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余荣寿,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9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00元和执行费11530元(暂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伟明

审判员  王义华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魏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