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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746号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康荣昌、蔡洪录、蔡洪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康荣昌,蔡洪录,蔡洪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康荣昌,男,1954年11月2日生,住东丰县横道河镇。被执行人蔡洪录,男,1952年3月13日生,住东丰县横道河镇。

被执行人:蔡洪君,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生,住东丰县横道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荣昌、蔡洪录、蔡洪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五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由世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