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
负责人:胡天保,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相铭,男,1977年7月26日生,壮族,住象州县大乐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黄相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相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683.17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相铭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慰宰
审 判 员 钟光城
代理
审判员 卢献楼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