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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1186号

文玉兵与李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文玉兵,李天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186号

原告:文玉兵,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腾伟,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天荣,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原告文玉兵与被告李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文玉兵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玉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文玉兵承担。

审判员  姚春晓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魏宇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