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186号
原告:文玉兵,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腾伟,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天荣,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原告文玉兵与被告李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文玉兵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玉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文玉兵承担。
审判员 姚春晓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魏宇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