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民特7号

高志宏、高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高志宏,高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民特7号申请人高志宏,男,汉族,2007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申请人高珍,女,汉族,2005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定代理人谢红秀,女,汉族,1954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申请人祖母。申请人高志宏、高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志宏、高珍称,周禄华系申请人高志宏、高珍的母亲,申请人高志宏、高珍父亲高俊勇于2009年3月因病去世,周禄华于2014年3月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周禄华失踪。

经审理查明:周禄华,女,汉族,1987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区英庄镇××村李堂10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高志宏、高珍的母亲。周禄华于2014年10月外出后与家人失去联系,其家人报警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高志宏、高珍申请宣告周禄华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周禄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禄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周禄华于2014年10月外出后杳无音讯,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高志宏、高珍作为周禄华的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周禄华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周禄华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彭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