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111961.9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安 禹 来自:
吴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111961.9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安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