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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4执16号

执行王某与陈某某、苏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4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苏某,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陈某某、苏某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苏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树成

审判员  王廷卓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申贵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