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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131号

唐文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文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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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31号被执行人唐文玉,地址霍林郭勒市。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与唐文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4年霍民初字第010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文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文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文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