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宝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327国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8346248-9。法定代表人项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许正岩,男,1983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郓城县,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罗爱松,女,1981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郓城县,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梁来全,男,1979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颖,女,1976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宝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正岩、罗爱松、梁来全、张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5)菏开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7)鲁1791执2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西磊
审 判 员 石 军
代理
审判员 葛广科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会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