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执107号之一

许爱芹、许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爱芹,许文明,孙某,李红新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爱芹,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许文明,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孙某。

被执行人:李红新,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许爱芹、许文明、孙某与被执行人李红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红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爱芹、许文明、孙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许爱芹、许文明、孙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302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李纯义

审 判 员  韩克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孙丙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