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爱芹,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许文明,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孙某。
被执行人:李红新,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许爱芹、许文明、孙某与被执行人李红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红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爱芹、许文明、孙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许爱芹、许文明、孙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302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李纯义
审 判 员 韩克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孙丙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