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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062号

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邢建强、王小延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邢建强,王小延,吴磊,邢建宾,郭书霞,王彦峰,陶敏,邢建行,马纯艳,邢建超,周巧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062号

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住所地中牟县百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571256491。

法定代表人:马庆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帅,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邢建强,男,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王小延,女,198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吴磊,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邢建宾,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郭书霞,女,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王彦峰,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陶敏,女,1991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邢建行,男,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马纯艳,女,198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邢建超,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周巧玲,女,1985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建强、王小延、吴磊、邢建宾、郭书霞、王彦峰、陶敏、邢建行、马纯艳、邢建超、周巧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2459元,退还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常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