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6418-1。
法定代表人:曾明宽。
被执行人:陈月,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的(2017)江法民初字第09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月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恢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吉 志
代理
审判员 贺文静
代理
审判员 王浚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