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680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杰,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曹爱国,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李志杰申请执行曹爱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杰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3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绿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