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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368号

叶建民、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建民,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680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杰,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曹爱国,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李志杰申请执行曹爱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杰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3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绿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