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769-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戴某,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
申请人:罗某,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原告戴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皖1525民初76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罗某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现因申请人戴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罗某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叶芯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