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吕通,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吴国文,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民警,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马婷婷,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吕通与吴国文、马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国文、马婷婷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国文、马婷婷存款7.5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红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