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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执66号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魁元支行、刘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魁元支行,刘玉堂,刘葛臣,刘广臣,刘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6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魁元支行,住所地商河县。

负责人:邢维国,行长。

被执行人:刘玉堂,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刘葛臣,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刘广臣,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刘玉国,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魁元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玉堂、刘葛臣、刘广臣、刘玉国(2016)鲁0126民初60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魁元支行自愿提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126执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孙 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燕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