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43号
申请执行人:陈修芳,女,汉族,1974年9月3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郑建清,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张萍,女,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陈修芳与郑建清、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修芳于2017年1月6日以本院作出本院(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修芳借款246000元及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2017年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郑建清、张萍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17年1月9日,本院向银行、证劵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郑建清、张萍无银行存款、证劵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郑建清名下登记有车辆(车牌号为蒙K×××××),但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实际查封。2017年1月11日,本院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郑建清、张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修芳送达了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陈修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建清、张萍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18日,本院向十堰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郑建清、张萍无房产。2017年7月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修芳。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喻 平
审判员 王世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