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范清升,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宿州皇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汴河办事处2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60652402P。
法定代表人:郑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清升与被执行人宿州皇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宿州皇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石少一
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