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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执8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张兴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张兴征,张振明,张兴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6执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

被执行人:张兴征,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张振明,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张兴卫,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兴征、张振明、张兴卫(2016)鲁0126民初110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自愿提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126执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孙 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燕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