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银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遂刑初字第0001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银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银朝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银朝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徐银朝(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65519.7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AUT())O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苏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