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执异11号案外人: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易,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小平,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赫创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纪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畅池,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上海浦东物流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虞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振斌,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赫创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创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物流云计算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案外人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浦东物流云计算有限公司持有的1.3亿股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异议审查期间,申请人赫创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上海浦东物流云计算有限公司持有的1.3亿股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财产保全措施。2017年6月27日,案外人汇金公司以与申请人赫创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耀君
审判员 杜治平
审判员 康志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卫栋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