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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282号

西安市未央区奥华阀门经营部与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奥华阀门经营部,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奥华阀门经营部,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施家寨村石化大道南。经营者:李建省,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2号海佳云顶三单元7层。法定代表人翟涛。

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奥华阀门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3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西安市奥华阀门经营部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法律规定,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作为货币接收方,其住所地在西安市,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不应移送其他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案件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西安市奥华阀门经营部作为货币接收方,其住所地住××西安市未央区,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不当,予以撤销。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350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彩玲

审 判 员  孙叶花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 记 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