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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0624号

崔洪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龙新,崔洪殿,天津市兴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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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624号

原告:王龙新,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懿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洪殿,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区。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玢,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兴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千间七段1-1-203,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捷达路阳光新干线别墅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73111254D。

法定代表人:李之辉,董事长。宋春柳,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天津市东丽区,原告王龙新与被告崔洪殿及第三人��津市兴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殷 隽

代理

审判员 李 夏

人民陪审员 宛 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海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