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设,男性,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轵城镇卫沟村。本院在执行李建设与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限制消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辉鹏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文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