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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2425号

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425号

原告: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新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96071911L。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连(特别代理),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刘永清,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永清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季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淑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1--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