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870号
原告:高付亮(曾用名高晓亮),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告:胡宗伟,男,1972年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告:邓春霞,女,成年,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原告高付亮与被告胡宗伟、邓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高付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付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骆运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