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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992号

罪犯陈亚南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陈亚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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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992号���犯陈亚南,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亚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7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陈亚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亚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陈亚南在服刑期间获���二次监狱表扬,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亚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亚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刑期至2017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红

审判员 舒晓艺

审判员 何立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书记���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