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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2249号之一

刘显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显宝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2249号之一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显宝,绰号刮胡刀,男,生于1975年2月28日,四川省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台县。案由犯盗窃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4)涪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03执2249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乾兵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易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