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2249号之一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显宝,绰号刮胡刀,男,生于1975年2月28日,四川省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台县。案由犯盗窃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4)涪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03执2249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乾兵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易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