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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执19号

北京隆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申请执行吴宏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隆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吴宏灯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隆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瀑韵天城A1幢。公司注册号:522521000002188。

负责人:张宝。委托代理人许学慧,女,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北京人,住北京市房山区,系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执行人吴宏灯,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黄果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隆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申请执行吴宏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1日,将被执行人吴宏灯租用的位于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黄果树瀑韵天城A区第5幢1-1跃3-7-10号房屋执行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隆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申请执行人的第一项申请内容执行完毕。针对申请人申请的第二项执行事项,经对被执行人吴宏灯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进行“四查”,其名下仅有一辆比亚迪SUV车,申请方明确表示不接受此财产,其他无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宋 颖

审判员  罗万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骆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