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3民初84号原告才让达杰,男,藏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泽库县宁秀乡禾角日村三社牧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陆继龙,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泽库县综合商贸城,住所地:泽库县泽曲镇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加科,该商贸城负责人。被告加科,女,藏族,1956年4月8日出生,现住泽库县泽曲镇民主路***号。
原告才让达杰与被告泽库县综合商贸城、加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因本案涉及房屋权证真假事宜,已由泽库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且该案侦查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特申请本案延期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原告提出对该案延期审理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旦巴尖错
审判员 焦 世 全
审判员 仁青卓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三知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