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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5838号

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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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838号

原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东氿1号南郡,组织机构代码55809953-X。

负责人:严子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军,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现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诉被告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储晓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