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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346号之一

范俊东与俞平、肖方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俊东,俞平,肖方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俊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

申请执行人:俞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

申请执行人:肖方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范俊东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9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俞平、肖方军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俞平、肖方军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益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肖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