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515号
原告:李卫青,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碧英,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阮正顺,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林昌峰,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杨学权,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威信县。
原告李卫青与被告林碧英、阮正顺、林昌峰、杨学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卫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计8475元,由原告李卫青负担。
审 判 长 林 敏
人民陪审员 李东光
人民陪审员 陈淑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鲍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