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83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强,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1996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羁押,同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李萍,女,1990年1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公安机关以目前李萍系其未成年子女的唯一抚养人,不宜关押为由,未予收押,李萍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强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被告人李萍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谢强与购毒人员程某某经电话联系、通过微信收取了100元毒资后,指使被告人李萍持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13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1克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关口村大坪组路边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李萍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上述疑似毒品。2017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谢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熙街某酒店外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6包净重分别为0.45克、0.64克、0.97克、0.19克、0.42克、8.7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包净重分别为0.37克、7.6克。经鉴定,从上述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萍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谢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谢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萍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强、李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强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萍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将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9.58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莉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产慧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