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张承根,男,1979年8月30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杨荣华,男,1967年1月1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南通市乔森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自由村11组。法定代表人杨荣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荣春,男,1970年8月5日生,住海安县。申请执行人张承根与被执行人杨荣华、南通市乔森色织有限公司、杨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59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1、杨荣华、南通市乔森色织有限公司归还张承根借款5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2、杨荣春对杨荣华、南通市乔森色织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杨荣华、南通市乔森色织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张承根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50525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荣华、南通乔森色织有限公司、杨荣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荣华、南通乔森色织有限公司、杨荣春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乔森色织有限公司所欠债务较多,现已停业,法定代表人杨荣华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荣春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已将被执行人南通乔森色织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荣华、南通乔森色织有限公司、杨荣春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 判 长 赵祖华
审 判 员 韩良骍
代理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夏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