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01民初15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住所: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建塘路3号。
负责人:海金春,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兰耀武,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苗玉芳,女,藏族,1974年8月9日生,住香格里拉市。
被告:张建平,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生,住香格里拉市。
被告:苗玉珍,女,藏族,1969年4月10日生,住香格里拉市。
被告:崔平,男,藏族,1975年7月19日生,住香格里拉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诉被告苗玉芳、张建平、苗玉珍、崔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4日,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不存在违约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4.00元,依法减半征收3947.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阿巴竹玛
审 判 员 钱 晓 鹏
人民陪审员 杜 建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诺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