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
被执行人:罗黎,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2015)颍民二初字第023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罗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颍上县王岗镇营业所的存款11901.59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