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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916号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

被执行人:罗黎,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2015)颍民二初字第023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罗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颍上县王岗镇营业所的存款11901.59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