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6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温某。
委托代理人:厉某某系温某之母。
被执行人:温某某。申请执行人温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黑0716民初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温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温某2017年5月至6月份抚养费1000.00元。
二、上甘岭区人民法院(2017)黑0716民初66号民事判决(2017年5月至6月份)抚养费执行完毕。被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春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闫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