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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6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温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某,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6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温某。

委托代理人:厉某某系温某之母。

被执行人:温某某。申请执行人温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黑0716民初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温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温某2017年5月至6月份抚养费1000.00元。

二、上甘岭区人民法院(2017)黑0716民初66号民事判决(2017年5月至6月份)抚养费执行完毕。被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春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闫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