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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215号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淑霞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淑霞,女,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陈淑霞返还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支付利息20699.29元(计算至2016年4月8日,此后至付清借款本金时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被告陈淑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7.00元由被告陈淑霞负担,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陈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淑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学智

审 判 员  张亚民

审 判 员  韩晓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焦子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