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周铁山。被执行人肖和平。被执行人曾华英。系肖和平配偶。申请执行人周铁山与被执行人肖和平、曾华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2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和平、曾华英共同赔偿周铁山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9483.6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18元,执行立案费822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肖和平、曾华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未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湘1322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2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人献
审 判 员 卿瑞山
代理
审判员 彭方群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段丁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