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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执25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行与王文喜、韩景、马雪东、杨保红、曹治礼、阮竟强、宋新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行,王文喜,韩景,马雪东,杨保红,曹治礼,阮竟强,宋新年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行。住所地阿勒泰市公园路245号。法定代表人吴晓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丹,女,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行工作人员,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王文喜,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无业,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韩景,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无业,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马雪东,男,回族,1980年11月2日出生,无业,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杨保红,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无业,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曹治礼,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农民,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阮竟强,男,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无业,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宋新年,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无业,住阿勒泰市。我院作出的2015阿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文喜,韩景,马雪东,杨保红,曹治礼,阮竟强,宋新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喜,韩景,马雪东,杨保红,曹治礼,阮竟强,宋新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行自愿撤回申请,并向我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力

审判员 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

审判员 米热别克  ·  扎尔克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阿 衣 努 尔 · 解 恩 斯 百度搜索“”